明星与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018-08-14 21:44:17

明星与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类型划分来看,经纪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一类,即法律上没有经纪合同这一法律名词。另外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使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16条规定:“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由此可见,经纪合同的性质是随经纪业务的性质而定,法律并没有对其定性。

实践中,一种看法是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就是委托合同。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具有特定劳动内容的混合性合同,由于演艺行业的特殊性,一部分经纪公司往往并非简单的受托人,而且还扮演着艺人操盘手的角色,体现在经纪合同上既有委托或代理演艺事业的内容,又有有关艺人的宣传、培训、录制和出版唱片的内容。这种混合性质的经纪合同具有行纪、居间、委托等合同性质。

经纪人与明星解约之法律问题

明星和身边的经纪人个人,通常则不会给明星有专门的金钱投入,明显不同于经纪公司。明星和身边经纪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可能。

1、经纪公司批派经纪人为明星服务。

这种情况,经纪人是经纪公司的员工,明星是该经纪公司的签约艺人,该经纪人是因受经纪公司指派为明星服务的。

如果是这样,明星实际上是无权解除经纪人职务的,除非他已经决定同经纪公司解约,否则只能与经纪公司沟通,要求更换经纪人。

2、经纪人与明星个人直接形成合同关系。

这种合同关系,可能是简单的雇佣,也可能是具有委托合同性质的合同关系。比如明星授权该经纪人代自己处理相关演艺事务等。报酬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根据该经纪人为明星洽谈形成的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

合同一般是不能随意解除的。当然,如果出现了必须解除合同的理由和条件,就可以解除合同。作为明星,聘用经纪人一定会顾及自己的利益,一定会有明星可以随时解除经纪合同的约定,所以,如果明星不想要自己的经纪人,就可以解除经纪合同。当然,可能会给经纪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为明星的属性很复杂,因此经纪人作为与之合作最密切的工作者肯定也是要负有保密义务的。明星身上一点花边新闻可能就价值不菲,因此明星的隐私也是很有经济价值的,所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一定会约定相关保密义务,一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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