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既要帮着公司省钱,又要帮艺人寻找赚钱机会,这不矛盾么?

2018-08-23 18:07:40

经纪人既要帮着公司省钱,又要帮艺人寻找赚钱机会,这不矛盾么?


好莱坞选择用法律规避这一利益冲突。在好莱坞,艺人经纪与国内“三位一体(艺人经纪、制片、发行)”式的不同,经纪公司独立于制片公司之外,将客户(即明星)的利益放在首位。20世纪80年代,美国加州的《人才经纪法案》 和好莱坞的各行业工会对经纪人、经理人职责范围进行明确划分:


经纪人(agent):为艺人取得工作,必须取得经纪人执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享有任何一部影片的制片公司或发行公司的利益;不得从事或受雇于制作和发行电影,或拥有任何制片、发行公司任何利益的人或公司;佣金抽成不得超过10%;


经理人(manager):为艺人做职业规划,为客户提供职业相关的咨询;不得从事为艺人取得工作的活动,不得与经纪人产生利益冲突;


这样一来,经纪人、经纪公司不得参与电影制片、发行,有效规避了利益冲突。经纪人、经纪公司与艺人的利益一致,经纪人需要做的是冷静评估每份交易是否符合客户的利益。


在法律和工会的制约下,经纪公司的模式得以有效建立,好莱坞的任何一个项目,都避不开经纪公司,即便这个项目是导演、演员自己找的,也要遵守行业规则,让经纪人来操作推进,并支付10%的费用。


那么,中国为何没有走上类似好莱坞这样用法律促进、规范行业发展的路子上?


中国文化奠基于以农业社会为主的亲属关系,费孝通认为,将人界定为自己人或外人是中国意识形态中十分重要的部分。


中国人讲究“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导人们要怀有感恩之心,以此观点看曹(云)金对待师父郭德纲,可以认为是“大逆不道”了。


中国人更重情义,这也是为何进入现代社会后,人们办个什么事情,也要讲究“关系”。


关注艺人劳动及艺人与经纪人关系研究的林富美,曾在《艺人与经纪人派遣劳动关系初探》中提到,“机会”和“人情网络”是艺人获得成功的“充分”条件。由于艺人的劳动生命周期能维持长期畅销不多,加上工作机会“僧多周少”的情况下,必须依赖经纪公司提拔,这使得艺人对经纪人无由低产生敬畏和感激。


这种“人情债”意识使艺人对于不当剥削“视而不见”,相应地,无论是经纪公司还是制作公司,认为压迫理所应当,“是我捧红了你,不然你是谁”的想法普遍存在。


李春波、零点乐队的经纪人陈梓秋曾对艺人成名后毁约的行为翻出颇深,“(艺人)毁约之后连官司都不必打,他们直接问,你们想要多少违约金,然后照付。这些违约金对他们而言,根本不算一回事。”


除了“三位一体”式的艺人经济模式,国内也涌现了另外两类:独立经纪公司,如王京花的十捌娱乐;艺人成立工作室。


由于行业对制片、艺人经纪未做出明确区分,因此,利益冲突问题仍存在。且国内不像好莱坞已形成的行业规范——所有工作机会都避不开经纪公司,因此工作机会的不可预测性、模糊性存在,经纪人有空间谋取私利。


不过好莱坞传统的艺人经纪模式也诞生了新的问题:经理人涉足经纪人、制片人工作;经纪人通过“打包交易(deal packager)”的方式要求抽取制片预算的10%,间接涉足制片行业。任何制度的建立都无法一劳永逸,需不断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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