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税法规定

2019-04-14 01:37:54

问:我公司拟请一位台湾艺人签订产品在境内代言服务,在中国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费?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台湾艺人为贵公司提供代言服务,应缴纳营业税。贵公司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营业税。相应地,还应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个人所得税法》*9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9条*9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台湾艺人为贵公司提供产品代言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该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贵公司为支付方,应代扣代缴台湾艺人的个人所得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

标签: 明星代言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